![]() |
|
首页
|
![]() |
南沙群岛在线——南沙群岛新闻最快更新请见南沙群岛新闻收集
外刊翻译:中国应如何澄清南海主权声索 注:本文翻译自 新加坡《海峡时报》2010年9月25日,星期六 A36版 的文章 South China Sea Dispute: How China can clarify its claims, by Robert Beckman 南中国海争端:中国应该如何澄清其声索 --罗伯特贝克曼 对于中国在南中国海声索的本质的不解造成了国际社会的忧虑和误解。这一混乱的主要原因在于去年(2009年)5月7日中国呈交给联合国秘书长的照会,反对马来西亚与越南 给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联合提交。 在此照会中,中国对南中国海声索作出如下的声明:“中国对包括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对相关海域的海床和底土拥有主权权利 和管辖权(见附图)。”中国的立场集中在了附上的地图上,而不是照会的文字。 这张地图,原来由中国民国政府发表在1947年,有九个断续线绘制一个围绕南中国海的U形线。这个U形线范围包括了南中国海的大部分,并且非常接近越南,菲律宾,东马来西亚 的陆地。 一些观察家认为特别重要的是,此次是中国第一次将这份地图提交到联合国的正式(官方)交涉中。这导致一些人认为中国这是正式声索U形线内所有的水域为自己的领海或历史 性水域,而这与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相冲突。 美国的观察员已经将这一行动解读成中国对于公海上航道自由和空中自由航行的威胁。这导致了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在7月河内召开的东盟区域论坛上的声明介入此一直 以来被当作是区域性的争端。这导致了多数国际社会将中国的南海声索看作是违反联合国海洋法而不合法。 通过以下几点,中国可能使其在南中国海的声索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并同时保护其国家利益: 首先,中国拥有主权的岛屿内的所有U形线,其中包括这些目前由其他国家或台湾占领的岛屿,的主权以及在邻近岛屿12海里领海权。 第二,对于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中所规定的能够维持人类居住或经济生活的岛屿,关于中国拥有从这些岛屿是超过12海里外的专属经济水域(EEZ),并且拥有 主权在这些专属经济区内探索和利用生活在水中的生物资源,以及生物和非生物的海床和底土资源; 第三,中国承认所有国家享有在从这些岛屿的专属经济区的公海的航行,包括飞越的自由,导航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要求; 第四,除非获得中国的明确同意,在南中国海的岛屿的主权不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关于对南中国海的岛屿的主权纠纷在不能被提交到任何国际法庭或仲裁机构; 第五,鉴于主权要求的高度敏感性,在可预见的将来中国和其他国家能够同意解决岛屿的主权问题是不可能的; 第六,尽管马来西亚和越南都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在其中他们声称扩展超出其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声索限度的大陆架意见书,由于海事纠纷的存在,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不可以在其议事规则对此提交进行考虑; 第七,中国在南中国的专属经济区主张,将与马来西亚,越南和菲律宾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主张很多处重叠。没有所有各方,包括中国的同意,这种重叠的海上边界的主权 不能提交到任何国际法庭或仲裁庭。这是因为中国已经行使根据第298(1)选择的权利的强制约束力的争端在有关海洋边界划界争端解决程序进行海洋法公约。此外,如果在南中国海 的岛屿的主权要求不先得到解决,海洋边界重叠的权益便不能确定; 第八,主权与海洋边界声索有待最终解决前,各方别无选择,只能进入海洋法公约划界所呼吁的,不妨害到最终解决主权声索和划界协议的“实际性质的临时安排”; 第九,中国愿与东盟成员国的工作,建立信任措施和合作措施,正如在2002年中国与东盟宣言在南中国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所呼吁的那样; 最后,中国重申其立场,即各声索方应该同意搁置主权和海洋边界争端,建立协商机制,允许共同开发自然资源。 如果中国能够以上述方式澄清其在南中国海的声索,这将提高其要求的合法性,并提供了唯一可行的长期解决办法的讨论与邻国在南中国海,即在南中国海设置一个现实 性,包括自然资源的联合开发建立的临时安排。 罗伯特贝克曼是在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律系,国际法中心的主任和副教授,以及南洋理工大学拉惹勒南国际研究学院(RSIS)的高级研究员。 翻译有不当之处还请多多包涵。 来源: 邮件列表收新闻
|
|||
![]() |